任玉兰与骆增泰骆起朋侵权责任纠纷何时能够解决

任玉兰与骆增泰骆起朋侵权责任纠纷何时能够解决
1月5日任玉兰(女,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现住四川省通江县陈河乡母家梁村**号)向记者反映:我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井村村民委员会、骆增泰、骆起朋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三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支持我的请求。我请求记者予以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任玉兰的申诉,阅读了她提供的(2019)京0106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10629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申685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申诉状》《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等材料,初步认定这是一起任玉兰诉讼请求和维权主张事实清楚的案件,三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实存在瑕疵,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对任玉兰进行了专访::1.小井村委会给我们二人安置一套一居室房屋;2.小井村委会、骆增泰、骆起朋对我们二人受到的侵权损失1269881.8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1.宅基地区位使用权补偿款682 290元即 71.82平方米乘以 9500元。71.82平方米计算方式:每间房屋长3.2米、宽2.8米,基本是9平方米一间,共6间,54平方米,乘以1.33 系数,建筑面积是 71.82平方米。还有一个通道,1米宽16.8米长,现主张 71.82平方米;2.重置成新价84354.03元即71.82平方米乘以1174.52元。1174.52元计算方式:以小井村241号房屋腾退结果通知单中房屋重置成新价217052元除以建筑面积184.8平方米,每平方米是1174.52元;3.奖励款85000元,包括综合整治配合奖80000元、提前搬家奖励5000元;4.综合补助费107730元: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乘以71.82平方米;5.周转补助费178200元:两个人每人 45 平方米乘以每月55 元乘以 36个月;6.一次性期房补助80000元;7.其他补助 3807.8元即搬家补助费每平方米 40 元乘以 71.82平方米为 2872.8元、空调移机费 400元、电话移机费 235元、有线电视移机费 300元;8.地上物赔偿款48 500 元);3.诉讼费由小井村委会、骆增泰、骆起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 月,我们二人女儿何绣芳因被害死亡。之后,何绣芳遗下的坐落于丰台区小井村 241号院内南侧北房6间由我们二人居住。2010年初,何绣芳前夫骆起朋的父亲骆增泰因不让我们二人在上述房间里居住,故我们二人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后法院确认上述6间房屋由我们二人居住使用。2017年11月10日,小井村委会发布《丰台区卢沟桥乡小井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宣传手册》、《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井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小井村棚户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安置住房优惠售房办法》等相关文件,我们二人知道后,持法院有居住使用权的生效判决书找到小井村委会,要求给予安置补偿,但小井村委会以我们没有宅基地申请表为由予以拒绝。2018年初,骆增泰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我们二人腾房。诉讼期间,任玉兰又向小井村委会反映骆增泰要求我们二人腾房,可能使我们二人无处安身,要求小井村委会解决我们二人的住房安置问题,但小井村委会没有任何反映。任玉兰又向乡政府反映,乡政府没有做具体的工作,只给我们二人一个简单的回复。任玉兰不服向丰合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丰台区政府回复: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相关证据,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卢沟桥乡政府收到丰台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是没有任何作为。2017年12月 21日,骆增泰与小井村委会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给骆家七口人按每人45 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安置,还给骆家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共计3712510元。协议签订后,小井村委会没能根据协议在十个工作日给骆家支付腾退所得款,而是给骆起朋施加压力,让其先把我们二人居住的
房屋拆除后他们才能支付,还提出晚拆除我们二人房屋一天:他们就每天扣除其腾退所得款的千分之五。此种情况下,骆起朋于2018年6月26日8时许,趁任玉兰离家之机,在丰台区小井村 241 号雇佣他人用推土机强行将我们二人居住使用的六间平房拆除,造成我们二人无处居住。任玉兰向派出所反映,派出所不立案。任玉兰又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指示丰台分局立案。骆起朋由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该案侦查终结后,由丰台公安分局移送丰台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此案由于任玉兰出具谅解书,丰台检察院以不起诉结案。现我们二人由公安机关指定骆起朋给临时租房进行安置,地址为丰台区岳各庄村。我们二人认为,小井村委会应把我们二人作为被腾退人而不作为被腾退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且其不及时给骆增泰支付腾退所得款的行为,直接导致骆起朋强行拆除了我们二人合法居住使用的六间平房,迫使我们二人无处安身。骆起朋为了及时得到腾退所得款,不顾我们二人的死活,强行拆除我们居住使用的房屋。骆增泰领取的腾退所得款,是小井村241号整个院内的其宅基地区位使用权补偿款中含有我们二人应得到的补偿部分其存在退还部分区位使用权补偿款问题。骆起朋强行拆除我们二人合法居住使用的六间平房虽触犯了刑法,但其行为也给小井村委会帮了大忙,致我们二人被动的为小井村委会腾退了宅基地。目前,我们二人丧失了房屋所依附土地的使用权,小井村委会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其应给我们二人进行补偿安置。故起诉。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小井村委会、骆增泰、骆起朋是否对何自义、任玉兰构成侵权,是否应向二人赔偿相关款项。本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小井村 241号南侧北房六间由何自义、任玉兰居住使用,而骆起朋未经二人同意即将上述房屋拆除,损害了何自义、任玉兰的利益,故其应赔偿何自义、任玉兰因上述房屋被拆除导致的相关损失。因骆增泰已在与小井村委会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中获得小井村241号南侧北房六间房屋的利益,故骆增泰应承担骆起朋赔偿何自义、任玉兰上述损失的连带责任。现骆起朋认可系其拆除何自义、任玉兰居住使用的房屋,小井村委会否认其拆除何自义、任玉兰居住使用的房屋,何自义任玉兰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系由小井村委会拆除其二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故何自义、任玉兰要求小井村委会对其二人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骆增泰、骆起朋应赔偿何自义、任玉兰的具体数额。现何自义、任玉兰按《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井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的政策主张相关款项,本着便宜诉讼的原则,本院在本案中按照《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井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骆增泰与小井村委会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对何自义、任玉兰居住使用的小井村241号南侧北房六间在此次拆迁中享有的拆迁利益一并予以处理。关于宅基地区位使用权补偿款,因何自义、任玉兰系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在小井村241号南侧北房六间居住使用,故其二人应享有与上述房屋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宅基地区位使用权补偿款。因何自义、任玉兰、骆增泰、骆起朋均认可建筑面积77.7平方米的房屋系南侧北房六间和南侧南房六间及走廊,且任玉兰、骆起朋签订的《骆起朋向任玉兰赔付款项明细》中就房屋地上物赔偿款的标准与建筑面积 71.7平方米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款的一半相近,故本院认定何自义、任玉兰居住使用的小井村 241号南侧北房六间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8.85平方米。何自义、任玉兰应取得宅基地区位使用权补偿款369075元。关于房屋重置成新价,虽任玉兰、骆起朋签订的《骆起朋向任玉兰赔付款项明细》中曾就房屋地上物赔偿款的金额达成一致但现何自义、任玉兰主张其二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重置成新价与此金额不符,骆增泰、骆起朋亦不认可上述明细中的金额,故本院根据拆迁时小井村 241号房屋重置成新价的具体金额及何自义、任玉兰居住使用的南侧北房六间 38.85 平方米,认定其二人享有房屋重置成新价 49 244.5元。关于综合整治配合奖和提前搬家奖励费,此两项系对被腾退户的奖励,何自义、任玉兰作为小井村241号部分房屋的居住使用人,亦应取得此款项。鉴于该院落拆迁时有被安置人7人,此7人与何自义、任玉兰共同享有综合整治配合奖和提前搬家奖励费,故何自义、任玉兰共享有综合整治配合奖17 777.78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111.11元。关于综合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因每被腾退户系按被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补偿,故何自义、任玉兰应享有综合补助费58275元、搬家补助费1554元。关于周转补助费、一次性期房补助费,此两项系对享有回迁购房资格的被安置人的补偿,因何自义、任玉兰并非小井村241号的被安置人,故二人要求取得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因何自义、任玉兰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内有空调、电话、有线电视,现其二人要求取得空调移机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没有法律依据。现何自义、任玉兰在主张房屋重置成新价后再主张地上物赔偿款,亦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争议焦点之三为小井村委会是否应安置给何自义、任玉兰房屋。因何自义、任玉兰并非小井村村民,小井村委会按照《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井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未将何自义、任玉兰认定为被安置人,现何自义、任玉兰要求小井村委会给其二人安置一套一居室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决认定小井村村委会不存在侵权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二申请人说小井村村委会存在侵权责任,是基于以下理由:1)“村委会”逼骆起朋强拆二申请人的房屋。骆增泰与小井村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后,根据约定骆交房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小井村村委会支付腾退补偿款,当骆把腾退房屋交由小井村村委会后,该村委会仍不给骆按时支付补偿款,让骆拆二申请人在该院六间北房,并称“晚拆一天扣除应支付腾退补偿款总额5%”。小井村村委会是在变相逼骆起朋强拆二申请人的房屋。2、“村委会”开具假证明。小井村委会出具假证明,导致二申请人在小井村241号院内南侧北房六间被工头李军拆毁。当骆起朋找到工头李军要拆二申请人的房屋,李军说这是居住的房子,没有大队的证明不敢拆,怕担风险。为此,骆把提前从大队开具的假证明给了李军,李军才找民工、推土机把二申请人的房屋拆毁。村委会的假证明内容在原二审法庭笔录中有记载,即证明二申请人的房屋“系骆增泰的产权房”。二申请人合法居住小井村241号的北房六间,是二申请人的女儿何绣芳在婚内与骆起朋共同建造,何绣芳与骆起朋离婚后,是其与骆起朋一家通过析产和给骆一家10000多元对价取得的,是何绣芳的合法财产。何秀芳被害后,上述房屋属其遗产。二申请人住进该房屋后,是依法继承女儿的遗产。无论是何绣芳合法取得的房产,还是二申请人依法继承了女儿的合法财产,这些都有两套一、二审生效判决书为证。小井村委会之前因任玉兰找其要求被安置,给村委会看过这些生效的判决书,然而,小井村村委会无视两套生效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却给骆增泰开具了不实的假证明。这个假证明导致二申请人的房屋被强拆。直接强拆二申请人房屋的人是骆起朋,但没有村委会的假证明骆起朋即便找工头李军,李军也不敢拆,所以村委会的所作所为与骆起朋强拆二申请人的房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既然二申请人的房屋被强拆与小井村委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骆起朋与小井村村委会对被害人何自义、任玉兰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就本案看,认定小井村村委会与骆起朋、骆增泰为共同侵权人应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原一审、二审非说没有证据证明小井村村委会有侵权责任。所以说原判决认定小井村村委会没有侵权责任缺乏证据证明。
任玉兰气愤的说:该(2019)京0106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但我提起上诉后终审判决和再审判决仍然是错误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执法提出严格的要求“错案追究制”“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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