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开区管委会、南站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的新闻调查

张家口经开区管委会、南站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的新闻调查
1月5日齐利兵(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后街新*号楼乙单元***号)向记者反映:我在2006年拥有自建的房屋,由中国铁路北京局张家口车务段专门出具的《证明》,同意我自建住房三间,但是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南站街道办事处对我房屋违建”的理由进行强拆,直到现在我的任何补偿没有实现。我请求记者予以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齐利兵的申诉,阅读了他提供的张家口车务段《证明》经南催(2023)19号《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站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初步研判这是一起违法强拆的乱作为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齐利兵家中采访。
1月7日,记者来到河北省张家口对齐利兵进行了专访(经录音整理):?请您说说具体情况;齐:2009年为解决我家庭住房困难,经原张家口站同意我自建住房三间,房屋面积360.66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彩钢顶,2019年通知要拆迁,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车务段给我出具了证明,证明了我三间自建房是通过张家口站同意建设的,2023年9月13日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站街道办事处以违建的名义给我下发了强制拆除决定书,2023年9月15日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南站街道办事处对我房屋进行了强拆,2023年12月22日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我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强拆决定,随后我到张家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联系我希望通过私下调解,我同意了之后街道主任要求我到原单位重新开具证明, 2024年3月5日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车务段重新为我开具了证明材料,证明涉案三间房屋通过原张家口站同意建设,实际面积和房屋结构以经开区指定的拆迁测量公司张家口鑫远国土资源有限公司实际测定数据为准(测量人:王旭东,测量时间2021年12月16日) 街道看到证明后依然推诿推脱,至今尚未解决。?您的诉求;齐:依法赔偿我的损失补偿拆迁款。?有无其他补冲;齐:无。
为求证齐利兵的真实性记者调取了2024年3月5日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车务段的《证明》:我单位职工齐利兵,身份证号码:130702197402130310,家住经开区铁道南街,经原张家口站同意,齐利兵自建住房三间,实际面积和房屋结构以经开区指定的拆迁测量公司-张家口鑫远国土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测量认定数据为准(测量人:王旭东,测量时间:2021年12月16日),后附图。刨期,特此证明。
齐利兵哭诉:我的自建住房三间是经过单位张家口车务段同意的,不是违章建筑,如果属于违章建筑应当有张家口市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告,但是2023年8月30日张家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站街道办事处给我下达了经南催(2023)19号《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站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当事人:齐利兵;身份证号:130702197402130310;住址:桥车区马路街商苑4-3-403。本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站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经南限拆通(2023]19号)(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如到期后仍未自行拆除的,我机关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如你(单位)对上述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记者就齐利兵的问题电话采访了**教授:该经南催(2023)19号《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站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催告书》与张家口车务段2024年3月5日《证明》的内容相抵触,没有“违章建筑”的鉴定报告。因此不能强制拆除,而且拆迁是有流程的。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4、房屋拆迁的实施。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