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田朝英被治安拘留的新闻调查

陕西省商洛市:田朝英被治安拘留的新闻调查
去年3月25日,媒体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田朝英的具有管辖权吗”做了新闻披露,引起坊间热议。
就该局是否有管辖权和对田朝英行政拘留问题是否恰当,目前仍然没有定论,记者在今年1月9日又对田朝英做了专访:我与同村的吴根榜是邻居,他的房子在我的房子西北,吴根榜等九户出行道路在我房北段,双方因土地纠纷村、城关镇和县里不作为,一推二拖不予解决,我确实从2008年7月4日开始逐级到县、市和省里因此事件上访,因为上访是《宪法》和《信访工作条例》赋予申诉人的权利,但商洛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不是本着“宜解不宜结易顺不可激”的原则从2008年12月就以“扰乱社会秩序”连续拘留了五次,同时还被劳动教养。
田朝英说:我的上访事出有因,也就是宅基地纠纷没有解决。我的事已经连续十多年按程序申诉控告,这是政府不作为,但我却被山阳县公安局山公治决字(2008)第279号《山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十日”,还被劳动教养。
田朝英向记者提供了2013年6月4日山阳县信访局的《息诉罢访协议》,在该协议首页载明,确实是田金芳事出有因:一、吴根榜等九户所修的道路,以路基为准保持现状,作为公用道路,任何人不得占用,修路时占用田金芳的7平米左右宅基地及砍掉的树木造成的损失,本次处理结束之日起,田金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恢复或赔偿,从此息诉罢访。二、对2012年10月田金芳夫妇与吴志强打架的问题,公安机关已依法处理到位,以后田金芳不得再以此事为由向任何机关反映,从此息诉罢访。三、田金芳因近几年上访多次违反《信访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劳教、在重大活动期间给其办学习班,田金芳要求赔偿或补偿属无理诉求,不予支持;此前,田金芳在各级法院的诉讼和信访,各级法院均已按程序给予裁定或告知,法律程序已终结。在本协议签订后田金芳不得再因此前的诉讼事项去各级法院上访,从此息诉罢访。四、田金芳的宅基地面积以县政法委、国土局、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及邹家湾村4月10早和当事人田金芳及吴根榜等九户现场勘测为准,即包括田金芳房屋后及北侧的排水渠占地13.52平方米在内共175.43平方米。四至界限为:东至田金芳场边石坎;西界的南段以田金芳所建房屋墙体应与吴道宏房子后墙相齐,西界的北段以田金芳所打混凝土地板西北角向东0.7米处为田金芳建房后檐外墙皮;田金芳房后外墙皮向西0.4米为其排水渠,吴根榜等群众修筑护坡必须保证田金芳房后东西0.4米的排水渠畅通;南界的西段以田金芳所打混凝土地板南外皮为界(与吴道宏的房子北墙皮间距0.4米,此宽度东西长17.1米),南界的东段以吴道宏所砌混凝土档墙北外皮为界;北至现有通组道路南根基外皮为界,不得再与四邻发生任何纠纷。田金芳在原基建房后,按照相关程序由土管部门给其办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田金芳新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由田金芳按程序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五、鉴于田金芳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夫妇双方均患病急需治疗,在田金芳同意上述处理意见息诉罢访的前提下,一次性给其解决各项救助款共计28万元,在田金芳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之目给其兑付到位,田金芳并在半个月内从城关镇政府为其租住的临时住地搬离。六、田金芳在签订协议领取救助款后,必须分别向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国土局作出息诉罢访保证,如若再因此前任一事项信访或诉讼,城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追回所有救助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记者对田朝英做深入的采访:我不是扰乱公共秩序,而确实是因吴根榜等九户村民修村庄道路发生纠纷,该“土地纠纷”村镇不解决才逐级上访,即使是到北京上访也不是“非法上访”,对警方的治安处罚我不服,因为山阳公安局不具备行政处罚管辖权,如果我在市、省和北京上访期间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分别由相应的市、省和北京公安机关管辖,山阳县公安局怎么能管辖超出他范围的“治安案件”呢?同时山阳公安局认定的我“扰乱公共秩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不想再多说了。
在2009年2月,我作为原告把山阳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山阳县城关镇邹家湾村委会作为第三人提起了“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山阳县人昆政府所作(2008)1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其工作部门山阳县国土资源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属超越职权;本案实际是吴根榜为了修路与我之间的纠纷,被告强加邹家湾村委会为争议当事人,且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山政土权处字(2008)1号《处理决定》。
(2009)商中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做出:被告山阳县人民政府在处理田金芳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以及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违法行为,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2目、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山阳县人民政府山政土权处字(2008)1号《关于对田金芳与邹家湾村集体土地之间界限的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阳县人民政府承担。
记者静观其变,将继续跟踪报道。


